監護權官司
對於子女監護權的調查可以揭示的證據:
★虐待兒童。
★疏忽照顧兒童。
★違反兒童福利法。
★同居人施暴。
★監護人吸毒和酗酒。
★阻撓探視方行使探視權。
★不當或是針對配偶的負面教育。
★使子女陷入風險或危險的環境或事件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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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權官司
他不適合照顧小孩,他在外面養女人,他會動手打人,
請問要怎麼爭取監護權?
為了不讓小孩成為父母離婚下的犧牲品,民法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,
特別採取與先進國家相同的立法例,規定法院在裁決誰適合承擔義務時,
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唯一考量。
面臨照護小孩義務承擔的問題,希望能以子女能夠得到最好的依歸。
司法院為了與時代變遷同步,從94年開始推動家事調解制度,
希望在專業心理師、社工師、醫師、律師等資格的家事調解委員協助下,
讓面臨離異的夫妻能更妥當的處理離婚後子女照護的問題。
現代社會許多人都有各種感情問題,但卻不知從何尋求協助,夫妻間會有許多因個性或者等等不明原因決定要分開,
有的只是分居,但比較嚴重的可能就是決定離婚,而關於離婚最重要的議題就是孩子的監護權官司。
專門打子女監護權官司的律師表示對於未成年的監護權,法律上有明文的規定,依照民法第1055條(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)夫妻離婚者,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。